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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31078号“W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4:16 阅读()
异议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励众升腾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励众升腾汽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331078号“W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D”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61783号“WD”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产品、硬盘驱动器”商品上的第4408881号“WD”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31078号“W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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