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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53385号“东海博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09:57 阅读()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丰市东海博士眼镜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丰市东海博士眼镜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8453385号“东海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海博士”指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宠物美容服务;园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第17081936号“博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53385号“东海博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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