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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8743号“旭日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30 10:53 阅读(

  异议人:宿迁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旭日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宿迁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旭日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048743号“旭日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旭日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420号、第1274546号“旭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糖;锅巴”、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茶饮料(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8743号“旭日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