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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07051号“乐斗城 JOYFUN CIT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30 10:36 阅读()
异议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蔡宗彦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宗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807051号“乐斗城 JOYFUN CI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乐斗城 JOYFUN CITY”,指定使用于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玩具;积木(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4966号“反斗城”、第26055522号“玩具反斗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游乐场骑乘玩具;玩具;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07051号“乐斗城 JOYFUN CI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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