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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08270号“思而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30 10:22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沙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908270号“思而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思而优”,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补习学校辅导;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8528号、第10957111号“学而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进行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08270号“思而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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