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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61366号“花栗鼠课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30 10:02 阅读()
异议人:贝达萨恩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信嘉音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达萨恩制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信嘉音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33061366号“花栗鼠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花栗鼠课堂”,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82603号“花栗鼠美眉”、第16782604号“艾尔文与花栗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娱乐;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ALVINANDTHECHIPMUNKS”商标、“艾尔文与花栗鼠”商标给予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权益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61366号“花栗鼠课堂”商标在“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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