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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4729号“LANOVA MEDICIN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5:28 阅读()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礼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礼新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604729号“LANOVA MEDIC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NOVA MEDICIN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助听器;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32540号、第3510837号“LENOV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家用电动按摩装置;眼部按摩仪;足部按摩设备;健美按摩设备;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LENOV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4729号“LANOVA MEDICIN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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