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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4118号“西瓜股份 XIGUA GUF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5:25 阅读()
异议人: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014118号“西瓜股份 XIGUA GU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瓜股份 XIGUA GUFEN”指定使用于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01134号“西瓜”、第22701407号“西瓜视频”、第11038526号、第11038561号“西瓜XIGU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考勤机;衡量器具”、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第42类“地质勘测;化妆品研究”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西瓜视频”百度百科介绍、人民网、梅花网、搜狐网等网络媒体对“西瓜视频”的报道资料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与“西瓜股份 XIGUA GUFEN”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14118号“西瓜股份 XIGUA GUF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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