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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62162号“金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5:22 阅读()
异议人: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禾电子商务(盐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禾电子商务(盐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062162号“金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金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绳索;包装带;装卸用非金属带;装卸用非金属吊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99103号“金禾集团 RZB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的“网;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帆;帐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62162号“金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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