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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48178号“双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5:18 阅读(

  异议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双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双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548178号“双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双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果汁刨冰;冰淇淋;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5509号“双叶”、第1045506号“双叶及图”、第3885503号“双叶SHUANGY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0类的“餐桌;餐椅”、第30类的“家用嫩肉剂;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双叶”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叶”商标不具有较强独创性,故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48178号“双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