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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41791号“MC MICRO CRYST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0:45 阅读(

  异议人:微晶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文洲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晶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文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041791号“MC MICRO CRYST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 MICRO CRYSTA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方铅晶体(检波器)、半导体”等商品上。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商标在瑞士、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获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信息,2018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异议人展位宣传横幅,相关电子产品杂志、网站关于异议人商标的宣传报道,异议人通过贸泽电子分销平台销售产品页面、异议人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其“MC MICRO CRYSTAL及图”商标在晶振等电子产品行业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MC MICRO CRYSTAL及图”商标在中国已在先使用,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可能。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及图形表现形式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较强关联。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允许,将“MC MICRO CRYSTAL及图”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另,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亦可以初步证明:异议人对“MC MICRO CRYSTAL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被异议人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故我局予以采信。异议人“MC MICRO CRYSTAL及图”美术作品在先已公开发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1791号“MC MICRO CRYST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