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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50593号“米兔小姐 MISS MIT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4:20 阅读()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米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米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8650593号“米兔小姐 MISS MI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兔小姐 MISS MIT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9429号、第27997277号“米兔”、第31709552号“米小兔 MIXIAOT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修女头巾;服装绶带;浴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4241284号“MIT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部分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50593号“米兔小姐 MISS MIT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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