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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66538号“经典小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4:23 阅读(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顾明羊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顾明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766538号“经典小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经典小海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61993号“洋河小海”、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蓝色经典”、“洋河小海”商标等在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文字组合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66538号“经典小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