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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99925号“七色领 QISEL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4:53 阅读()
异议人:胡坤卿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续德瑞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环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坤卿对被异议人临沂续德瑞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799925号“七色领 QISEL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色领 QISELING”指定使用于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工业用放射屏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7550号“七色领 QISELI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足球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99925号“七色领 QISEL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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