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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19794号“XINU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4:42 阅读(

  异议人: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做你的猫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做你的猫商贸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郑州杜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919794号“XINU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UD”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体重秤”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24018024号“XINUO”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47205737号“XINUO”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晚于被异议人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故该引证商标亦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英文字号字母构成具有一定差异,不足以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19794号“XINU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