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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60388号“PAYANYWA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1:18 阅读()
异议人:北美信用卡公司-随心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叶均毅
异议人北美信用卡公司-随心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均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560388号“PAYANYW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YANYWARE”指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兑换货币”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37676号“PAYANYWHE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供用户在电脑上进行电子交易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可供用户在手提电话上进行电子交易的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上。双方商标虽字母构成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IAPPLPAY”、“WEWORK”、“DATASTAX”、“KABBAGE及图”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予答辩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60388号“PAYANYWA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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