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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68808号“橙功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0:44 阅读()
异议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圣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圣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968808号“橙功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橙功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54420号“橙功商学”商标、第35670298A号“橙功商学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教学投影灯、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54176号“橙功商学”商标、第31653405号“橙功商学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62485号“橙功商学”商标、第31647932号“橙功商学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68808号“橙功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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