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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82413号“KIN LIU FOOK”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7:12 阅读(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082413号“KIN LIU F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N LIU FOOK”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1876号“LUKFOOK”、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第10176138号“六福集团 LUKFOOK GROUP”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的“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文字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六福”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82413号“KIN LIU FOOK”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