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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8194号“酒城麒麟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9:13 阅读(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8538194号“酒城麒麟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城麒麟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3495号“酒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38194号“酒城麒麟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