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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54855号“新度高田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6:15 阅读(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志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254855号“新度高田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度高田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61585号、第7347757号“高田”、第4703941号“高田GAO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高田”,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54855号“新度高田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