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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6222号“崂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4:56 阅读(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齐伯山阳武侯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齐伯山阳武侯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176222号“崂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7315号、第24233936号“崂山”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苦味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6222号“崂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