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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32535号“GIII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4:46 阅读()
异议人:G-III皮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磊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G-III皮革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832535号“GIII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II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37754号“GIII SELECT及图”、第14408511号“GII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GIII”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32535号“GIII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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