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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3177号“MARIBO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4:42 阅读()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巧英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巧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03177号“MARIBO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IBO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化妆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791号、第352035“万宝路”商标,第28940号“马耳博娄 MARLBORO”商标,第279473号“MARLBO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卷烟;烟及烟草制品”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卷烟”商品上的“MARLBORO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字母组成区别细微,字体和表现形式十分接近,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03177号“MARIBO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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