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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14064号“JEFFREE ST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4:32 阅读(

       异议人:杰弗里斯塔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尚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弗里斯塔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尚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914064号“JEFFREE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FFREE STAR”指定使用于第14类“金条;首饰收纳盒;手串;手表”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授权人“JEFFREE STAR”的在先姓名权。异议人提供的经过公证的知识产权授权委托书、“JEFFREE STAR”百度百科介绍、“JEFFREE STAR”同名彩妆品牌官网及中文翻译、媒体报道、宣传销售页面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公司创始人之一“JEFFREE STAR”在化妆品领域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其姓名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JEFFREE STAR”姓名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其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被异议商标“JEFFREESTAR”申请注册,已构成对“JEFFREE STAR”在先姓名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14064号“JEFFREE ST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