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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15654号“积目十荟赢 BLOCK MAKER WINN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4:25 阅读(

  异议人:北京蓝莓时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荟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蓝莓时节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荟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9915654号“积目十荟赢 BLOCK MAKER WINN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积目十荟赢 BLOCK MAKER WINNING”,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体育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58228号、第27668683号“积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教育研究;组织表演(演出);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形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积目”,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15654号“积目十荟赢 BLOCK MAKER WINN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