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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6509号“黄太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4:18 阅读(

  异议人:质每堂(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雅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质每堂(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雅蓝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286509号“黄太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黄太医”,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针灸针;治疗痤疮用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60604号“皇太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86509号“黄太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