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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56250号“TIRATH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0:35 阅读(

    异议人:提拉泰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提拉泰公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39856250号“TIRATH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IRATHAI”,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测量仪器;电缆;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公司介绍、股市信息、产品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TIRATHAI”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异议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56250号“TIRATH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