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0696016号“元申乐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0:26 阅读(

     异议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696016号“元申乐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元申乐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14541号、第14087258号“乐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96016号“元申乐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