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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89357号“PROPA BAB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9:13 阅读()
异议人:青岛健爱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费尔怀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健爱乐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费尔怀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0389357号“PROPA BAB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PA BAB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8453号、第26577026号“PROP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蚊香;消毒纸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89357号“PROPA BAB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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