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3287542号“焱三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4:38 阅读(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庐江县天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庐江县天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287542号“焱三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焱三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蜂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79940号、第277522号“三国”、第20179799号、第5878763号“品三国”、第28297748号“三国酒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造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三国”,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87542号“焱三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