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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0256A号“葵花一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0:56 阅读(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利锋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利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320256A号“葵花一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花一品”指定使用于第29类“豆奶粉;鱼肉香肠;加工过的海鲜;肉;鱼制食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26153号“小葵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浓肉汁;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26463号“小葵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2421号“葵花康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葵花”,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20256A号“葵花一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