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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8205号“华润凯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0:57 阅读(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强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1948205号“华润凯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华润凯伦”,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9693号、第3152189号“华润”、第9364617号“华润水泥”、第3345174号、第19626931号“华润;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胶合板;混凝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48205号“华润凯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