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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91787号“布兰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0:42 阅读()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万众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万众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291787号“布兰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兰纳”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灯;照明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电饭煲;电风扇;饮水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56573号“米兰纳”商标、第31150610号“MILAN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烫发用灯;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空气调节设备;浴室装置;电热地毯”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等,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91787号“布兰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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