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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94776号“盟可睐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4:38 阅读(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亚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亚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294776号“盟可睐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盟可睐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59687号“盟可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装裤;衬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722号“MONCL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洗脸巾;纺织品手巾;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盟可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94776号“盟可睐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