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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4819号“周驰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7:12 阅读()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秀蓉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秀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374819号“周驰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驰福”指定使用于第14类“耳环;银制工艺品;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19198号“周六福ZHOULIUFU”商标、第13062591号“周六福”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链(首饰);手表;首饰盒;未加工的金或金箔”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74819号“周驰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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