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3363066号“周驰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6:55 阅读(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秀蓉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秀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363066号“周驰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驰福”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19198号“周六福ZHOULIUFU”商标、第7479511号“周六福ZLF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链(首饰);手表;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24555号、第31128498号“ZHOU LIU FU”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63066号“周驰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