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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22404号“连樟村”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1-10-25 16:24 阅读()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彭令英德市连江口镇连樟村民委员会
被异议人:深圳市美年健康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连樟村
指定使用商品:第29类“家禽(非活);食用燕窝;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牛奶制品;食用菜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
异议人主要理由:
1、“连樟”商标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异议人对引证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2、“连樟”、“连樟村”在政治上被赋予了特别意义,是异议人赖以生存的品牌,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行为及其恶劣。
3、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制止。
4、被异议商标如果获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连樟村简介及其发展概况2.异议人及其下属企业在先使用“连樟村”“连樟”的证据。3.异议人所在行政区划的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审查请求。4.人民网、中新网等新闻媒体对习近平主席南巡视察连樟的新闻及后续报道。5.碧桂园对连樟村扶贫建设投入的新闻报道。6.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连樟村”是全国基层党建、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受到党中央、各省市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连樟村”已和异议人建立起紧密对应关系,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二、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禁止使用。该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禁止违反绝对事由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对于是否构成本条款所指“带有欺骗性”情形,在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基础,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连樟村”并没有被大山困住,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成为脱贫攻坚路上涌现出的模范代表。“连樟村”不仅仅指代地名,已经成为一个标杆典范,成为大家学习借鉴的榜样。连樟村作为农村脱贫中的典范,将“连樟”、“连樟村”作为品牌发展农业、旅游业,实现脱贫致富,经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地域相近,对此理应知晓,却在第29类“家禽(非活)”等农产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意图难谓正当。鉴于被异议人并非连樟村当地企业,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鱼(非活)、家禽(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牛奶制品;食用菜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农产品,与异议人主要推广、发展的产业、产品有密切关联,相关公众易将被异议商标标示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标示商品与连樟村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产地与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亦不利连樟村当地农业品牌的发展。
三、典型意义
脱贫攻坚是党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本案将全国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名称申请注册成商标使用,既有违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运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这一绝对事由条款,对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正当使用商标,避免误导性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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