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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26146号“龙马家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4:52 阅读()
异议人:广东龙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家钊
异议人广东龙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家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0326146号“龙马家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马家鸿”指定使用于第1类“粘胶纤维”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61720号“龙马”商标、第6913142号“龙马 LOMMOL”商标、第6218766号、第850201号“龙马及图”商标、第37302123号“龙马地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白乳胶(聚醋酸乙烯乳液);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乳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上的“龙马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龙马”,已构成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26146号“龙马家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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