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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93602号“醉美蝴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4:41 阅读()
异议人: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493602号“醉美蝴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美蝴蝶”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干酒(中国白酒);烧酒;薄荷酒;黄酒;米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792321号“蝴蝶”商标、第19362007号“金蝴蝶”商标、第10624701号“银蝴蝶 SILVER BUTTERFLY”商标、第4475235号“紫蝴蝶”商标、第4475234号“玉蝴蝶”商标、第4475236号“黑蝴蝶”商标、第4475237号“红蝴蝶”商标、第7281710号“鑫蝴蝶 XINHUDI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均包含“蝴蝶”,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93602号“醉美蝴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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