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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73418号“易考言雅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4:58 阅读()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易知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易知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273418号“易考言雅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考言雅思”指定使用于第41类“函授课程;培训;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147号“雅思”商标、第2023212号“IELT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考核;语言技能考核”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函授课程;培训;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雅思”,且双方当事人同为教育行业的从业者,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及其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IELTS(雅思)”作为一种英语水平测试体系的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两者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雅思”,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73418号“易考言雅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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