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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73009号“L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0:37 阅读()
异议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姆迈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李勇对被异议人乐姆迈科技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073009号“L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M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非接触式的光学传感器;光学传感器;传感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35981号“3D LMI及图”、第23235880号“LMI TECHNOLOGI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半导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73009号“L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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