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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93441号“岭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0:37 阅读(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雄县佳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盛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雄县佳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593441号“岭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岭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伞;登山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87981号“领尚经典”、第14176846号“领尚佳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伞;手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领尚”在字形设计、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93441号“岭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