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0251205号“K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0:25 阅读(

  异议人:4卡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成报
  异议人4卡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成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0251205号“K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K”指定使用于第2类、第3类、第18类、第20类等商品及第35类、第42类等服务上。异议人对指定使用于第18类“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非专用化妆包”、第20类“乳胶枕头;乳胶床垫;客厅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32006号“KK KINDERKRAFT”商标、1170277号“KK KINDERKRAFT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非专用化妆包;婴儿背袋;背包”、第20类“家具;软垫;床垫”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抄袭、抢注其知名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51205号“K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