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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2523号“盔甲迪洛 ARMOURDILL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5 10:17 阅读()
异议人:灌木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为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佰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灌木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922523号“盔甲迪洛 ARMOURDIL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盔甲迪洛 ARMOURDILL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2类“汽车用牵引绳;汽车拖缆;纺织品制室外遮帘”等商品上。本案中,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蔻依”、“BARRETT JACKSON”、“LOWRIDER及图”、“PFS”等,被异议人亦未答辩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中的外文文字及图形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外文文字及图形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此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22523号“盔甲迪洛 ARMOURDILL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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