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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58311号“智由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4:52 阅读(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子帮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子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758311号“智由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由侠”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31499号“自由侠”、第5057304号“RENEGAD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防盗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会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58311号“智由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