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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86323号“日出晨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5:30 阅读()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辰光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辰光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786323号“日出晨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日出晨光”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门;床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04152号“晨光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装饰珠帘”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笔”商品上的“晨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度较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86323号“日出晨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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