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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00367号“暗黑破坏神 DIABL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5:43 阅读(

    异议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唯才皮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唯才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35600367号“暗黑破坏神 DIABL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暗黑破坏神 DIABL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马鞍”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01402号“DIAB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与被异议商标同日申请的第35583388号“暗黑破坏神DIABL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路虎揽胜”、“ACNEFREE”、“霍比特人”等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同,且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600367号“暗黑破坏神 DIABL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