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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19959号“劳雷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5:18 阅读(

  异议人:长沙劳雷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劳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沙劳雷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劳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219959号“劳雷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劳雷尔”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之间存在该条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19959号“劳雷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