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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95594号“K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5:18 阅读()
异议人:4卡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项红玲
异议人4卡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项红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095594号“K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0类“性玩具;健美按摩设备;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32006号“KK KINDERKRAF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奶瓶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KK KINDERKRAFT”系列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95594号“K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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