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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2282号“CERESS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10:34 阅读(

  异议人:希瑞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域晓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瑞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域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02282号“CERESS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ERESSEC”,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43968号“CERES STEELCEL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02282号“CERESS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